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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注册会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业务伙伴活动,保护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合作伙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注册会计业务伙伴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设立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应当向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历表; (四)拟任注册会计师名单;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合作伙伴业务范围证明材料;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 第六条 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应当在取得执业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报送开业报告。逾期未报送开业报告的,财政局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业务伙伴机构应当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协同伙伴费。逾期未缴纳合作伙伴费的,财政局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因并购、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业证书交回财政局注销。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第九条 在注册会计业务伙伴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签订执业协议,明确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报酬等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管理,定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章 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的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签订业务伙伴合同,明确合作伙伴事项、协同伙伴期限、报酬等事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符合约定和行业规范的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财政局投诉。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局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局对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其依法执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财政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业; (四)撤销执业证书; (五)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注册会计师,财政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业; (四)撤销执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